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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晶晶 楊富強3月5日,李克強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明確指出,要提高非化石能源發電比重,發展智能電網和分佈式能源,鼓勵發展風能、太陽能,開工一批水電、核電項目。中國核電產業擁有世界上規模最大的在建核電機組,同時開發和商業化應用多種反應堆技術,計劃在未來7年內將國內核電裝機容量翻4倍,同時向國外出口核電技術。但是中國核電的發展不能走以完成規劃為首要任務的發展模式,必須將保障核安全作為第一前提,必須如“核安全規劃”中所說,始終以安全和質量為第一要素。時刻牢記核安全是維護公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環境健康的基礎,也是中國核電發展計劃、能源戰略與經濟可持續發展順利進行的重要保障。如果任何類似福島核事故的災難在中國發生,不僅人民的生命財產和房屋借貸利率龍岡房屋汽車貸款生活環境將會蒙受不可估量的損失,而且中國核電建設與發展也將遭受前所未有的質疑和打擊,甚至功虧一簣。核安全的發展要有先進的核安全技術,也需要核電管理部門與核工業部門對核設施與核活動在選址、建設、調試、營運、退役、廢料處置、緊急事故處理等各環節恪守“安全第一”的職責,還要有一個獨立、權威、有效的核安全監管部門切實履行核安全審查和監管責任。同時,加強核安全文化建設,提高核安全信息的透明度,加強公眾的核電和應急反應知識的普及和教育。目前,中國核安全監管能力遠落後於核電發展,應從加強監管機構設置、理順管理職能、加強核安全立法、開展國際合作、培育核安全文化、促進核安全信息公開、完善應急預案以及損害賠償機制等方面著力深化改革,謀求突破。重點應從以下幾個領域進行突破。設置獨立的監管機構日本福島核事故的重要教訓之一,就是國傢核安全監管機構缺乏獨立性和充分授權下的有效監管能力。以美國和法國為代表,世界上各核大國均擁有較為獨立的核安全監管體系,監管部門獨立於其他政府部門。核安全監管機構的獨立化也是世界范圍內核安全發展的趨勢。雖然中國國傢核安全局掛名在環保部下,獨立於促進核能發展的部門,但是這種“掛牌結構”導致中國的核安全監管機構不是獨立的實體,沒有自己的人事權、財務權和外事權。目前國傢核安全局雖然增加瞭人員和經費,但其所肩負的責任與其所需的資源和權威並不匹配。國傢核安全局作為一個非獨立的行政機構,在工作方式和決策流程上受到環保部的制約和影響,缺乏充分的授權與必要的獨立性和靈活性,影響到核安全監管的有效性。國際原子能機構在2010年對中國核安全監管構架的同行評估活動中也指出,在核能高速發展的背景下,中國國傢核安全局獨立性不足,組織構架不夠清晰,人力和財力資源匱乏。因此,核安全監管職責應該從環保部脫離,成立直屬於國務院的國傢核安全監管機構,專門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監管,獨立於其他政府部門之外,確保核安全監管機構的領導不出身於核能促進機構或核工業組織。還應將核與輻射安全中心劃歸國傢核安全監管機構, 為其提供獨立和專業的技術支持。建立獨立和專門的核安全監管機構絕不是權力之爭和利益的再分配,而是中國核能利用安全、經濟可持續發展和社會穩定的重要保障。在涉及安全的問題上,國傢核安全監管機構代表人民的利益,面對政府的決策和利益集團的幹擾具有一票否決權。盡快制定完整的法律體系世界上的主要核電大國都在核電發展的初期制定瞭原子能領域的基本法,並在此基礎上形成瞭原子能領域中較為完整的法律體系。目前中國在關於原子能方面的國傢法律層面上隻有2003年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國於1984年首次啟動原子能法的立法工作,由於核工業主管部門不斷調整、相關部門各自為政、相關法規的一拖再拖,使原子能的立法進展非常緩慢。中國多個部門涉及核安全的管理和監管,由於各自背景、宗旨和行業的限制,造成權力的分散和重復。上位法的缺失令核能發展格局難以穩定,監管活動沒有充分和法定的依據和授權,行業管理部門設立的各類行政許可也隻是依據部門頒佈的相關行政法規。這些都需要上位法規范,通過立法來保障和明確各部門之間的權責,對原子能的研究、開發、利用,放射性廢物的處置,核損害賠償,核安全與核保障等從全局上進行規范和保障。國際原子能機構在對中國核安全監管系統做出同行評估時也指出,中國需加強核安全相關立法。由於原子能法的制定和審定耗時較長,在此之前要加快核安全法的出臺。目前核安全法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規劃中處於第二類,應該加快核安全立法的速度,盡快以法律制度強制保障中國核電的安全發展,進一步明確各部門和相關企業在核安全方面的責任和安全要求;保障核安全信息透明的法律依據,促進運行經驗在行業內的學習共享,並向公眾及時通報有關核安全的信息;建立公眾參與的有效機制。完善核損害賠償機制發展核電產業,必須未雨綢繆,應制定完善的核損害賠償機制,並在法律框架下展開工作。目前中國核損害賠償的主要依據,是2007年《國務院關於核事故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批復》這一行政管理性文件。但是上述復批的法律地位不足,其中規定的額度遠遠不能滿足核事故時所需要的賠償要求。應該參考相關國際公約及世界各國在核損失賠償上的經驗,制定更全面的核損害賠償法律,提高各級責任單位的賠償額度,明確賠償資金的籌款方法。中國是核電利用大國中極少數沒有加入核損害賠償國際機制,也沒有建立和完善相關法律系統的國傢。為瞭能夠及時有效地應對核事故賠償,應該完善核損害賠償的法律建設,並且建立核安全基金,作為核損害賠償國傢資金的補充,可以參考乏燃料處置基金的征收管理辦法。也可以參考美國的基金籌資辦法,向營運商的每臺核設施收取固定的賠償儲備資金。核安全基金,作為核事故賠償的補充,應制定有效的管理制度,由第三方管理,保證用於賠償的基金部分的保值和升值。對使用范圍、限額和批準權限嚴格規定,實行審批、支出兩條線。基金還可用於行業安全技術的研發和安全管理辦法的更新及核安全文化教育。(作者分別系NRDC中國核安全項目研究員、能源環境與氣候變化高級顧問)文章來源:《能源評論》

新聞來源http://news.hexun.com/2014-04-21/1641191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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